瑞华研究丨问题1-1-48(外币专项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是否可以资本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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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1-48(外币专项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是否可以资本化处理)
问题:
公司对外币专项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是否可以资本化处理?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二条规定“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因此对外币专项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可以进行资本化处理。在现行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之下,外币专门借款发生的汇兑差额(不论该差额的方向),只要是在资本化期间内发生的,均应资本化计入相关符合条件资产的购建成本中。其中,对于因外币贬值造成的外币借款汇兑收益,应当调减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注:此问题在IFRS下可能有不同的考虑。根据IAS 23第6段,纳入借款费用范围的汇兑差额应当是“exchange differences arising from foreign currencyborrowings to the extent that they are regarded as an adjustment to interestcosts”,即“作为外币借款利息费用调整额的汇兑差额”,因此在IFRS下,需要以一定方式从汇兑差额中划分出可以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汇兑差额,而不是把所发生的全部汇兑差额均资本化(在实务中已经存在由该项规定导致境内外不同会计准则体系下出现差异的实例)。但中国准则下尚无此类要求。
IFRS下可纳入借款费用范围的汇兑差额计算举例如下:
某公司以本国货币(以下简称为LC)作为记账本位币。2009年1月1日,该公司为构建完成一项投资性房地产,借入了1,000外币(以下简称为FC),借款期为1年,固定利率为8%。当日即期汇率为LC:FC=10:1。如果该公司在此期间签订的是LC借款合同,利率本应为21%。2009年12月31日即期汇率为LC:FC=12.3:1。
该公司应将可直接归属为借款费用的外币汇兑差额予以资本化。但是,某一期间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不应超过在该期间按照本位币借入相同金额的借款费用金额。因此,资本化的外币汇兑差额存在一定限制。
选项1:
假设借入LC10,000(因2009年1月1日即期汇率LC:FC=10:1,相当于借入FC1,000)
借入 LC10,000
应计利息(LC10,000×21%) LC2,100
借款费用(A) LC2,100
选项2:
借入FC1,000(因2009年1月1日即期汇率LC:FC=10:1,相当于借入LC10,000)
借入FC FC1,000
应计利息(FC1,000×8%) FC80
偿还借款及利息 FC1,080
偿还借款需要的LC(FC1,080×12.3) LC13,284
初始借款 (LC10,000)
借款费用(B) LC3,284
资本化借款费用的最大金额 LC2,100(A和B中较小者)
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包括以下两方面:
-利息费用 LC800
-作为外币借款利息费用调整额的汇兑损失
(假定平均汇率为LC:FC=10:1) LC1,300
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LC2,100
在以上情形中,资本化的外币汇兑差额(LC1,300)应当限于外币借款资本化的利息费用(LC2,100)和本国货币借款的利息费用(LC800)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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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及学习笔记:
1.根据借款费用定义,外币专项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可以资本化处理。
2. CAS和IFRS在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的资本化存在准则差异。在IFRS下,需要以一定方式从汇兑差额中划分出可以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汇兑差额,而不是把所发生的全部汇兑差额均资本化;而CAS则并不此要求。
3.在IFRS下,某一期间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不应超过在该期间按照本位币借入相同金额的借款费用金额。即:需要计算本币和外币借款费用资本化,比较两者较小者作为可以资本化的利息费用。可以资本化的外币汇兑差额应当等于外币借款资本化利息费用和本国货币借款利息费用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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